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蔡宜庭 被告 陳家偉
邱琬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簡字第17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洪志賢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