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聲請人甲○○(原名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0+1)×34×10=7,14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以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起至10
3年11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3年11月1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180期,利率5%,每期還款金額19,920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102年度之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其上所載聲請人於該年度之每月薪資約為51,753元(621,037元÷12月=51,753元),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2,000元等語並不相符,聲請人應就此不符之原因具體說明。
八、請聲請人提出主張之租賃事實存在以及每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古○○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101年度暨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並請說明受扶養人古○○、彭○○、彭○○之扶養義務人人數為何?古○○何以需每月支出醫療費用,其詳細項目為何?等項,另應提出聲請人近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屬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其項目為何?以及每月各自可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十一、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除似有漏列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等人為債權人之情形外,併應就債權人 李瑞娥 部分,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李瑞娥債權之原因與其時間、內容(例如:借款次數?每次借款金額?聲請人借款後之用途為何?等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強制執行事件所繫屬之法院與案號,及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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