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憲具保人楊玴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玴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