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邱豔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請求聲明二(即貸款)部分,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07年3月11日之依據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