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金簡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簡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重原選任辯護人林怡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審金訴字第三十九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被告 黃重原因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以10
8年度金簡字第92號審理)。嗣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自應撤銷原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