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調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42,199元包含300元逾期手續費及684元循環利息,似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提出上開逾期手續費、循環利息得計入本金之依據,或是否更正請求本金之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