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9號聲明人 王南貴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
1月20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5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南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申請書」聲明不服(請求緩刑宣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