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原告 李亦軒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維李采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本是對被告 李宇宥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始追加被告李彥維、李采盈,主張其等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李宇宥連帶賠償原告,核其所為訴之追加,已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就追加被告李彥維、李采盈所為之請求乃屬完全之新訴,且依民法第273條規定本得分別起訴(另訴)請求,亦非屬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而得免納裁判費之範疇,是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原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問題研討結論參照),此追加部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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