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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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