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瑀葳 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8,52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