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武成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武成線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其在臺登記之居留處所係位於彰化縣伸港鄉,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1年5月18日移署資字第1110055516號函檢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