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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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18號聲請人 盧明光 即財團法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之主任委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與捐助章程,本院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通過修正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二、提出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備查函件。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