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張嘉顯 被告 黃峻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3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唐玥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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