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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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楊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 鄭金珠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 楊鄭金珠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縣○○市○○里○○街○○○巷○○○弄○○○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鄭金珠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鄭金珠於民國83年6月15日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多年,前經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台灣民眾時報95年12月4日廣告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失蹤人楊鄭金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縣○○市○○里○○街○○○巷○○弄○○號)於民國83年6月15日無故失蹤,經聲請人通報警方協尋人口,惟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5年12月4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聲請人及證人○○○到庭陳述明確,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並有戶籍謄本、民眾時報刊登證明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96年7月4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楊鄭金珠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自83年6月15日失蹤,計至90年6月15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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