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資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劉芷妤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件: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211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暨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王資翔於民國106年7月16日12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王德用 ,沿嘉義市○○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上開道路與嘉義市○○街○○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車輛行經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右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有劉芷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嘉義市○○街駛至,亦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間隔而兩車因此碰撞,均人車倒地,劉芷妤受有胸部挫傷、雙膝挫傷、左眼第四對腦神經麻痺、左骨盆挫傷等傷害;王資翔受有左肩、肘及膝挫擦傷等傷害;王德用受有左側鎖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左臀部挫傷合併血腫等傷害。
二、案經劉芷妤、王資翔、王德用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資翔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被告劉芷妤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王德用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本案車禍發生之事實。│││調查報告表一二、車損及現場照片││├──┼────────────────┼────────────┤│5│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嘉義基督│告訴人等受有傷害之事實。│││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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