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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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
債權人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債務人千恆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瑜 庭
人
一、債務人千恆能源有限公司、 謝瑜庭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