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9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沈清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2,594元│105年8月25日│清償日│14.83﹪│├─┼──────┼──────┼────┼────┤│2│3,866元│105年8月25日│清償日│14.9﹪│├─┼──────┼──────┼────┼────┤│3│26,807元│105年8月25日│清償日│14.98﹪│├─┼──────┼──────┼────┼────┤│4│21,899元│105年8月25日│清償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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