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8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6條之侵占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陳柏安所犯業務侵占罪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對本院102年度上易第850號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惟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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