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補充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此法理,倘刑事判決內容有所漏誤,須加以補充更正,始臻適法,而非有統一法律解釋必要之情形,亦應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補充,俾使刑事判決合法正確,同時兼顧程序經濟。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已就被告吳嘉琪為緩刑之宣告,惟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漏未為緩刑宣告之說明與論斷,是依前開解釋及說明,爰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欄位│行數│原記載內容│更正後內容│├──┼───┼────┼─────────┼───────────────┤│一│事實及│第6行起│…,並諭知易科罰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理由欄││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二│││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本院應認為被││││││告如上犯行,於歷經偵審科刑程序││││││後,當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二│事實及│第3行│55條前段、第4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理由欄││1項前段、第38條第2│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三││項前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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