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 林孟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10×34元=3,740元)。
二、聲請人應據實陳報個人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請就下列事項依序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請陳報每月「個人」膳食費用。
⒉聲請人有何必要須獨自負擔家用電話費,請簡要說明之。另
聲請人提出手機費繳費收據之名義人均為聲請人之配偶,請說明此部分原因為何?⒊請說明每月核定交通費、生活用品費用之依據,並提出實際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併請提出交通工具行照。
⒋請陳報聲請人之公婆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每月給付
公婆扶養費金額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公婆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提出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四、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原因。另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又因無力負擔而導致毀諾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斯時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