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債務人 宋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