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被告甲○○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裁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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