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仲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裁定(109度聲字第1005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1「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有價證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罪名」之記載,將「偽造有價證券」載為想像競合犯中之一罪之「詐欺」,然此顯不影響於定應執行刑之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至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中,所指原裁定附表編號2部分,經查並無誤載情事,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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