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古宏強 即宏溙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游曉婷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鼎杰興業有限公司 吳正安 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0年8月31日651,000元MN803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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