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陳宋日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瑞芝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7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527189-8371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603869-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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