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莊益華 相對人 方昱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方昱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8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方昱棋於107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0元
②205,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7年9月4日②117年9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部依約清償本金,或如於其他金融機構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①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②無須聲請人事先通知,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因相對人於108年6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且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有逾期未還款之紀錄,且經聲請人催告仍置之不理,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①2,926,157元②192,38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據、信用專用申請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之兩筆借款,其中依「新設定
購屋貸款」借據約定(即前述借款①),如債務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或如於其他金融機構任一宗債務未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則聲請意旨以債務人有未依約繳納本息情事且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未清償等情,並提出於108年6月10日寄送之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各2紙,然此二信函均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自不能作為聲請人已依前述約定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據,則聲請人主張借款①視為全部到期,並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借貸金額全額作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債權金額,即無足採。惟抵押物之全部,均作為抵押債權一部清償之擔保,債務人既就借款①已繳足至108年5月7日到期之本息,則可確定已有部分抵押債權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故本件聲請人雖未就借款①陳報已屆期未清償之具體債權金額,仍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否准。
㈡本件聲請人係於108年6月20日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依聲
請人提出之攤還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借款①每月應攤還之本息為14,757元,再依聲請人陳報之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日期可推知,債務人至聲請日止就借款①未清償之期數共為一期,則本件債權人就上開①②筆兩筆借款得主張已屆期未清償之債權本金共為207,146元(計算式:14,757元+192,389元=207,146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其餘程序費用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㈢另本件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65│3032.54│10000分之36│└──┴───┴────┴───┴──┴────┴───────┘┌─────────────────────────────────────┐│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73│73│平│鋼筋│12│平│全部│││53│鹽行里新行街│康區鹽東│鋼筋混凝│.3│.3│方│混凝│.3│方│││││131號五樓之3│段1665地│土造│5│5│公│土造│3│公││││││號││││尺│││尺││├──┴─┴──────┴────┴────┴─┴─┴─┴──┴─┴─┴──┤│共有部分:鹽東段14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共有部分:鹽東段14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4│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23│23│平│10000│││20│鹽行里新行街│康區鹽東│鋼筋混凝│08│08│方│分之14││││111號底二層│段1665地│土造│.3│.3│公│││││之1│號││5│5│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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