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378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被告 沈三川
蘇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沈三川與被告蘇美麗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三川、蘇美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其主張略以:被告即債務人沈三川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707,750元未清償,原告數次催索,被告沈三川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嗣原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沈三川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經該院核發98年度司執字第40424號債權憑證。另原告向國稅局調閱被告沈三川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發現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受償。又被告沈三川、蘇美麗二人婚姻關係仍存在,渠二人迄今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為此依民法第1005、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被告二人夫妻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40424號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資料查詢畫面列印頁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證,經核無誤。而被告二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之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為被告沈三川之債權人,經依法對被告沈三川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原告之債權顯無法獲得清償,已如前述,是原告依上開民法規定,聲請宣告被告沈三川、蘇美麗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費用及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