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6號債權人 李炳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玉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各張支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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