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務人 李俊諺 債務人李邱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2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新臺幣)││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180,000元│自民國101年8月21日起至│自民國10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止││││計算。││└──┴─────────┴───────────┴──────────────┘┌───────────────────────────────────────┐│附表二:利率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1.5%│1.5%│101年8月21日至101年9月20日│├──┼────────┼────────┼──────────────────┤│002│2.956%│3.252%│101年9月2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3│2.956%│3.547%│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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