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1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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