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72號原告 陳柏妤 被告 葉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