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告 顏杏紋

被告 楊世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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