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7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7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7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
下同)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7日起至99年10月
7日止,借款利率前6個月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58
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45),第7至24個月按原告
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92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
.795,第3年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075機動計息
(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945)並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
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
約金。詎料被告迄96年11月5日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
,現計尚欠本金363237元及自9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如逾期償還時,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等
自應負給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借據、中國農民行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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