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47號原告 陳君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岑愷張勝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張岑愷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027號),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應係指因被告張岑愷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眼鏡、衣鞋及耳機費用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即應繳納裁判費,而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上開財產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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