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林金德 相對人 林李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12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緞厝寮││122-5│2306│全部││├──┼───┼────┼───┼───┼─────┼────────┼───────┼──────┤│002│嘉義縣│竹崎鄉│緞厝寮││389-3│9715│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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