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第一審訴訟費用
1、裁判費:一萬五千零二十七元。
2、郵資:一千四百九十七元。
3、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
4、公示送達登報費:一千元。
5、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一萬七千七百零五元。
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五即八百八十五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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