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9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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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施順興施清興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3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9日上午10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55,512元,及其中46,

857元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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