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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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芳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正確請求金額。(查聲請人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金額與附表、釋明文件金額不一致,故有請聲請人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