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丁○○
子○○辛○○丑○○癸○○壬○○戊○○丙○○甲○○乙○○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己○○
庚○○寅○○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退休金差數」之記載,應更正為「退休金差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