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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