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678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
被 告 甲○○
3號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九五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
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707-A部分,面積6.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
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被告抗辯上開土地地籍圖有誤
,界址不明有待確認之必要,並已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界址
之訴,由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95號事件受理中,是本件被
告是否有逾界無權占用原告系爭土地,應以上開確認界址事
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__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