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4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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