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曾俊哲 律師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許俊賢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曾俊哲 律師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許俊賢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