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鎔蔘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克銘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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