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3號
104年度訴字第555號104年度訴字第671號104年度訴字第755號105年度訴字第66號105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玄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上午9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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