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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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1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犯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