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道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8元,應徵收裁判
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