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樓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中簡字第58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