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債權人 陳祥 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荻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荻臻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LINE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不足釋明借貸者為本件債務人。然對話紀錄上所載之對話對象名稱,無從認定即為本件債務人,尚難認已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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