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主機玖拾伍台、顯示器壹佰伍拾肆台、鍵盤捌拾肆台、滑鼠捌拾參個、光碟機壹台、視訊攝影鏡頭壹部、手提電腦壹台、電視螢幕拾台、末端控制器壹個、選頻器壹個、伺服器壹台、文件肆箱(詳如扣押目錄表)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移送扣案主機玖拾伍台、顯示器壹佰伍拾肆台、鍵盤捌拾肆台、滑鼠捌拾參個、光碟機壹台、視訊攝影鏡頭壹部、手提電腦壹台、電視螢幕拾台、末端控制器壹個、選頻器壹個、伺服器壹台、文件肆箱等物,係甲○○所有並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而被告所涉賭博案件,已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等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